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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1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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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分区可以加短隔。按50116.6.8.3(50036,12.012),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我们从规范的第2章术语和3.3章节中很容易查到“报警区域”的定义和划分依据,基本上规范中的报警区域就是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单元,通常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也可以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而从其条文说明中,规范编制者也解释了“本报警区域的模块只能控制本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 以免本报警区域发生火灾后影响其它区域受控设备的动作”,“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一旦同时控制其它区域的消防设备,不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将影响本区域的防、灭火效果,是必须避免的”。从这个解释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在报警系统中就消防模块本身而言并不具备区域属性,其区域属性必然是由与其所连接的报警总线所负责的报警区域相关联的。同样,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规范中提及的“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应该指的是负责用于“其他报警区域”在火灾时启动使用的消防设备,其区域属性也是由该消防设备服务范围所在区域确定下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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