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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5.3.1  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取值。5.3.4: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表5.2.1规定单根圆钢截面积不小于50mm²或直径不小于8mm。老民规11.7.7: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6mm 时,应将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0mm 且小于16mm 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新民标中这一条取消了。按雷规的理解,是不是现在之只要钢筋截面不小于50mm²或直径不小8mm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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