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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2 1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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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9-12 10:46 编辑
1、除了GB50016,GB51348对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也有要求。
13.2.2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2、住宅类建筑都有要求
GB50096-8.7.2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3、GB50054-6.4.1 不针对具体场所,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印象中就这几处,有同行知道还有其他规范条文的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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