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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1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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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10.1.6这一句“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不论怎么字面意思都是要每个防火分区内设一个应急照明双切箱(除三级负荷不用双切箱的外),
论坛里不论是从防火分区的概念上(竖井不属于防火分区或者住宅上部不划分防火分区)
还是从自动切换装置的概念上(蓄电池电源是否属于自动切换),
都是苍白无力的。
其实,这句话也否定了GB51309非集中控制系统可以由普通照明配电箱供电的做法,这一点就没太多人有质疑,
两个放在一起一比较是不是有点奇怪?
是不是能让大家意识到点什么?
是不是我们对不合理的规范条文总想找到不执行的借口?
这话有点刺耳,但不吐不快,如有得罪,还望各位大人有大量,海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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