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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0 0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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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7-10 15:34 编辑
实施指南2.2.5条 : 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主要指室内可燃物的火灾主要以无焰燃
烧、阴燃为主, 或明火小且燃烧速度缓慢的场所, 如煤炭储存场
所、粮食仓房等。
另外指南10.1.8 :例如,汽车制造的装配车间等建筑面积
较大的单、多层丁类生产车间,尽管
整体火灾危险性较小,但空间大、内部生产线和通道复杂,且存
在部分高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仍需在疏散出口和疏散通道上设置
必要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线路诱导标志。
看来丁类算不算“火灾发展缓慢场所”还真不好说。
7.10更新补充一下:在指南2.2.5条(3)中又有这样一段话:本条规定中的厂房和仓库主要指其中的生产车间、库
房。 例如,一座丙类生产厂房, 其中的丁、戊类生产的防火分区, 可以不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感觉这里也是对应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说的,好像默认丁、戊类车间属于“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
只不过10.1.8条的丁类车间附加了“空间大、内部生产线和通道复杂,且存在部分高火灾危险性的区域”这个前提条件,
这么说丁类厂房一般情况下视为“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应该没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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