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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6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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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一下。
第1条 没啥大毛病,不过“可以只是装设蓄电池的房间”,是不是也可以不是“只是装设蓄电池的房间“?既然讨论 “专用蓄电池室”词义,还是完整表达比较好。
第2条 (1)的确爆规附录B23-1)明确了“蓄电池应属于IIC级的分类”,但这个大前提本身就有问题。不展开说了,详见:为啥“蓄电池应属于IIC 级的分类”? - 建筑电气技术 - 建筑电气论坛-Building Electricity - Powered by Discuz!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157-1-1.html
至少,现在我们用的锂电池充放电过程不会产生氢气,不应该属于IIC级的分类吧?
(2)爆规附录B23-2)-5)罗列了几种“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或“可划为非危险区域考虑”的情形,总还是需要考虑的吧?
(3)规范正文3.2.2-2“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如果蓄电池室能保证通风良好(换气次数大于8次甚至12次以上)或者采用其他确保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的措施(比如设可燃气体探测,毕竟蓄电池析出氢气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还有必要按爆炸危险区域设计吗?
至于您说的“争议只能代表对规范的学习不够”,呵呵!就不评价了。
第3点,把UPS室不论采用何种蓄电池、也不论容量大小全部作为爆炸危险区域对待,如果是个人行为倒也无妨,但真的不适合在论坛里宣扬这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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