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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aiyuntao 于 2022-2-23 20:57 编辑
1、多层公共建筑首层小于200平米的商铺只设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指示符合10.3.1的要求吗?
2、《建规》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4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4.9条文解释: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第5 条: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那800座的剧场不需要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这样理解对吗?如果要增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还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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