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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zbe 于 2021-9-16 15:06 编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应急照明设置的规定,文字不多,但存在明显的漏洞。
刚出来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有一些修补,但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
1、现在把住宅设置应急照明的高度要求取消了,看样子是以后住宅不管层数都需要设应急照明了。但10.3.1.4规定“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设应急照明,疑问:住宅走道设应急照明不?
2、新增加的10.3.2A条,规定了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应急照明应采用独立供电,但在设置部位的规定中,并没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疑问:哪些情况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需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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