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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消防防排烟风机是否可放射式供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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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4 1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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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规》10.1.8,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要在最末一级双切,关于消控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这个没有异议,但是防排烟机房在《民规》13.7.4-6里明确规定,消防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可以从配电小间放射式供电,这个应该以哪个为准?
发表于 2021-8-24 10: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从配电小间放射式供电
     
发表于 2021-8-24 11: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都可以。部分省规定只能前面那种。
     
发表于 2021-8-24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同事讨论的结论是,建规中是强条,民标中不是强条,所以……
     
发表于 2021-8-24 14: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国标,按照从新原则,按《民标》执行即可。
     
发表于 2021-8-24 15: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消防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最末一级配电箱就放在配电小间,做双切,放射式连接至各设备的控制箱即可
     
发表于 2021-8-25 08: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10.1.8条文解释提到放排烟风机最末一级指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并且是强条。还是不敢从别处放射至防排烟风机这。这也是两本规范矛盾的地方,不知道别人都怎么做的
     
发表于 2021-8-26 10: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人员若违反了强条会被处罚。不明白的是,GB51348违反了建规的强条为何不处罚编制人员呢?明显是双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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