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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条文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规定了哪些建筑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现在新民标里已经没有这一条规定的内容了。是不是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是否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2.7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8.5.2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第7.3.16条第7.3.17条等的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装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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