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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民标3.2.10的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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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21:36: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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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在砖家手中,反正就是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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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8: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解释不太对。
现在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双切箱是配电箱,后面的风机房内是控制箱,所以在配电小间内设双切箱就是最末一级配电箱了,没有违反50016的强条

至于控制箱里是否还能给各种阀配电,那没说。
     
发表于 2021-5-19 08: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上,一直按这种方式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21-5-19 12:3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负荷包括消防一级负荷和非消防一级负荷,条文对二者是同等对待,并无区分。但是,解释却把二者区别对待,明显与条文不符。要么条文错了,要么解释错了。估计是对此条反对的意见太大,规范组又不愿意认错,就来了一个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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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7: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的地方太多了:
1.民标实施手册说建规在消防负荷末端双切上没有明确末端位置,为何民标自己还在这个问题上出问题?
2.回复分普通和消防并没有问题,消防按照13章处理即可。但既然说末端配电箱,为何又出现总双切箱,分配电箱?
3.配电箱和控制箱有何区别?是前者没接触器没二次回路还是后者没断路器?
4.一用一备设备分别配电,会不会降低总体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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