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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新手请教如何理解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的下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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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6: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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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内
第5.3.1条 大型、中型饮食建筑用餐区域、公共区域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第5.3.7条  饮食建筑的应急照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想问下各位前辈,中型饮食建筑的公共区域,要不要做备用照明呢?厨房区域备用照明按几级负荷考虑?如用餐、公共、厨房区域都做备用照明的话,也就是意味着除库房外,中型饮食建筑其它场所全部要做备用照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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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7: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做法是,需要的区域都做,采用部分灯具带蓄电池的方式,满足照度要求即可。
发表于 2021-5-14 17: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面积不大,干脆设置双切箱全带
发表于 2021-5-14 17: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面积大,设置双切箱带部分
     
 楼主| 发表于 2021-5-17 1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谢谢两位大佬指点。
     
发表于 2021-8-3 09: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标:
1,第10.4.2条:当正常照明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同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2,第10.4.4(2)款: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发表于 2021-8-4 08: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做法是挑几盏灯带蓄电池
     
发表于 2021-8-4 09: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cc9082 发表于 2021-8-4 08:14
我们的做法是挑几盏灯带蓄电池

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急光通,持续时间都很难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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