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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4 1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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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11-4 11:38 编辑
规范表述的不严谨,有啥办法?
GB55037-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GB50016抄过来的)。
配电小间、竖井如果有消防配电箱(包括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不是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可能有人不认可配电小间、竖井属于消防设备房,这里别忘了GB55024-2.0.3条文说明的设备用房范围。
然后再按照GB51309-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是不是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也得设?
逻辑上没毛病,提这种意见的审查师是不是也可以振振有词?
本来这些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都是给人用的,非得表述为“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如果表述为“火灾时仍需有人值守的消防设备房”,至于出现这种搞笑的结果吗?我们这些专业人员给别人骂脑残,都是在奉旨替别人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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