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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民标3.3.3-4条文解释和实施指南的注释与正文没有任何关系,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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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8 08: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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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二点半太阳 于 2020-9-18 08:59 编辑

民标3.3.3-4条文解释和实施指南的注释与正文没有任何关系,莫名其妙
难道超高层公共建筑重新定义为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20-9-18 09: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误不少呀
     
发表于 2020-9-18 09: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和条文对不上的不止一处
     
发表于 2020-9-18 09: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天找错误,给不给专家面子~
专家说,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20-9-21 00: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内“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删除“超”!
     
发表于 2020-9-22 09: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hastings 发表于 2020-9-18 09:52
整天找错误,给不给专家面子~
专家说,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

说得对!
专家们整天忙着宣贯,还要抽空编规范,容易吗?
     
发表于 2020-9-22 19: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出规范割一波韭菜,然后各种宣贯。再来一本实施指南
后面再修编,缝缝补补又三年
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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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7 16: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来个校审纠错有奖,轻微错误一处奖100块,重大错误一处奖1000块。很快规范组就破产,各种专家也不会忙着到处宣贯了,因为已经成了过街老鼠,一出来就被人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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