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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
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这里的间距是平均间距,充分考虑了二类防雷建筑有超过18m的大跨距存在的事实。
而新民规的
11.3.2.2 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这里的间距不是平均间距,碰上大跨距建筑就需要从空中引一根专用的引下线?开什么玩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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