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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新民规,13.5.4如何理解条文说明人身安全高于火灾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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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08: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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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说进线开关处应该设置漏保,取消火灾监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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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08: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进线开关处如果设置了漏保,后面就不需要装火灾监控
     
发表于 2020-8-14 08: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安全防护,狭义特指12章的电气安全防护。触电。

人身安全是全宇宙最大的。没有比它更高的。
火灾防护也是为了人身安全。
发表于 2020-8-14 08: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地下室的消防潜水泵,有人问我,这个位置装的漏电开关,是漏电报警还是漏电跳闸,我说立马跳闸,千万别报警,消防人员安全第一,淹点水不怕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08: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0-8-14 08:49
应该是进线开关处如果设置了漏保,后面就不需要装火灾监控

那反过来呢,取消漏保保留火灾监控,是不是和条文说明的理念有冲突
     
 楼主| 发表于 2020-8-14 08: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mp88 发表于 2020-8-14 08:51
人身安全防护,狭义特指12章的电气安全防护。触电。

人身安全是全宇宙最大的。没有比它更高的。

那反过来呢,取消漏保保留火灾监控,是不是和条文说明的理念有冲突,我们一开始做的时候是两个都设置了,被图审老师提了,现在有点纠结应该怎么改。
     
发表于 2020-8-14 08: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安全高于火灾防护,是说用于人身安全保护的装置,其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小于用于火灾保护的动作电流。如插座回路,30mA的动作电流,已经能够起到电气火灾保护作用,不必再设置。
你说的进线处的漏保,其作用就是防止电气火灾的。如果要设火灾监控系统,进线处设漏保就重复了。
     
发表于 2020-8-14 0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把条文说明中的人身安全高于火灾防护这句话理解偏了。这里人生防护和火灾防护是统一的,并不是矛盾的。不是说为了人生防护、需要取消火灾防护,而是说人生防护装置已经满足火灾防护需要,不需重复设置。
发表于 2020-8-14 09: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LIU19974837 发表于 2020-8-14 08:57
那反过来呢,取消漏保保留火灾监控,是不是和条文说明的理念有冲突

不矛盾,如果需要设置人身保护的地方,是必须设置的,而不能用火灾监控代替
     
发表于 2020-8-14 14: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体的安全比电气火灾防护更重要,设置了漏电保护的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发表于 2020-8-14 15: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0-8-14 08:56
就像地下室的消防潜水泵,有人问我,这个位置装的漏电开关,是漏电报警还是漏电跳闸,我说立马跳闸,千万别 ...

没错,如果涉及人员安全的,第一时间跳闸,所有只报警不跳闸都是扯淡,根本没法做
     
发表于 2020-8-14 16: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值通常小于会导致电气火灾的泄漏电流值(300mA以上),在未达到导致电气火灾的泄漏电流值之前,电击防护就跳闸了,电气火灾监控压根没机会报警。所以没必要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
这个基本常识问题,给条文说明这么一解释,就变味了。
     
发表于 2020-8-14 1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0-8-14 16:18
直接和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值通常小于会导致电气火灾的泄漏电流值(300mA以上),在 ...

有一说一,条文解释是没有问题的,和你上面的说法是一致的,就是不需要重复设置。有些人理解有偏差。解释里的“高于”,是指动作灵敏度上,不是说重要性“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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