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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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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1、什么是应急供电系统
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才需要增设应急电源
2、消防负荷不需要设置应急电源
按照防火规范,消防负荷等级最高为一级,不存在设置应急电源的问题。常见建筑中设置的发电机,应该属于GB 50052规定的第二电源,不是GB 50052中所定义的应急电源。
3、母线分段并不是独立的供电系统
现在流行的观点是,为消防负荷供电的电源属于应急电源,采用两段母线分别为消防和非消防负荷供电,就满足GB 50052第3.0.3条、3.0.9条规定。
GB 50052第3.0.9条规定,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里需要注意,什么是供电系统?供电系统的起点在哪里?从哪里分界?
既然规范规定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便你采用了母线分段,最终还是接入了应急供电系统。这时,同样违反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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