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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09-2018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问题:配电室的备用照明显然属于消防备用照明,是否可以采用一路正常电源+自带蓄电池的灯具的方案?
一共不到两千平的单层建筑,二级负荷,外电源为两回路10kV进线;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没有消防控制室,配电系系统也没设消防应急母线段。
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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