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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9-8-31 12: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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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指正!按你的思路我查了《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相关内容,都明确说了锅炉房的锅炉间不是爆炸性气体环境。
记录一下备忘: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附录D.0.2条
2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入的区域;
2) 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 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2.2条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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