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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 15: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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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不同时间节点上看这个问题,因为规范的更新,所以依据或结论可能会有所变化。
现在涉及这个问题的规范有GB50016-2014(2018年版)、GB51309-2018、GB51348-2019等
1、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关系:51309第3.8.1条的条文解释中提到“备用照明不应代替消防应急照明”,所以看来似乎51309不认为备用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的一部分。但是50016(2018)第10.1.5条的条文解释中提到“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51348第13.2.3条也说“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几本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也导致了用51309的3.2.3来要求备用照明的响应时间可能存在疑问。
2、但现在的问题还在与:备用照明能否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来满足过渡时间的需求?50016(2018)第10.1.5条的条文解释中要求“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但51309第3.8.2条又说“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51348第13.6.4条也说“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这就给采用自带蓄电池的正常照明灯具兼做备用照明的设计思路带来了困扰……
51349编制组参与编著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2020年版)在P287页关于13.6.4条的注释中提到“该类场所可采用部分灯具自带蓄电池,满足应急时电源切换中过渡照明的需求,不应全部采用蓄电池组供电”。根据这个表述,确实可以利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的疏散照明来满足过渡照明的需求。但一来这个表述和规范还是有一点差异,不一定被认可;二来,用疏散照明来满足过渡照明需求的时间段内肯定由无法满足50016(2018)第10.3.3条(强条)及51348第13.2.3条第4小条等规范“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的要求。
所以,目前似乎还没有找到一个能够满足所有相关规范要求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设计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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