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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19: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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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规范条文编制缺乏逻辑和常识,也是规范编制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
一、设置备用照明目的很明确,解决火灾时可能出线的配电房、控制室、水泵房等重要设备可能出线的故障和其他技术问题。
二、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是解决着或区域或防火分区人员在慌乱、烟雾中的疏散问题。配电室、水泵房的等心脏部位是动力中心、配电中心,且位于独立防火分区内,其一、本质上应认为是安全的其二、进入本区域的人员应是专业维修维护人员,对本区域(房间)是熟悉的,因此本质上是不需要疏散指示的。
三、无论房间大小,都设疏散指示和照明缺乏思考逻辑。其一、房间小(如风机房10几个平米)难道不知道疏散门在哪里,而且可能只有一个门。其二,有备用照明在,和疏散照明重复。备用照明有更高的亮度要求,不怕看不见。
像迷宫一样的几百平米以上的配电中心可能有几个门,其中如果有个门直接通向疏散走道(不是通向可能是危险区域的地库的设备进出的门或疏散门),这种情况下,应设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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