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在学习和讨论GB51309-2018的过程中,感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这句话有问题。
按照《建规》P281条文说明的疏散门的解释,房间直接通往疏散走道的房门属于疏散门。那么根据10.3.5-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这一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小办公室的门上是不是也应该设出口指示灯?
像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是整体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会把办公室独立出来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吧?像园长一个人的办公室设个出口指示灯,是不是很搞笑?不设是不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5-1啦?
仅从字面意思理解条文的合理性,欢迎各位高手发表高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