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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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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7-7-24 10:44 编辑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条文说明:
暖通专业这样设计显然不合理!
1、不合规范规定。
2、电动窗设置高度多少?为了保证有效隔绝空气达到灭火的效果,灭火气体密度必大于空气。灭火后,如何通过自然排气的方式排出灭火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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