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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江祥明 于 2016-9-16 20:01 编辑
建规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此处的备用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按10.3.7条规定,消防设备机房内的灯具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 的规定。这样的理解,应不存在问题。
问题是:若上述理解正确,则消防设备机房内的灯具及其配电装置须满足GB 17945-2010 的一系列规定, 如何做到呢?这些灯具算是持续型的还是非持续型的?是属于集中控制还是非集中控制?(14X505-1第43页给出的图示显然也不满足GB17945规定,新民规报批稿13.6.5条则直接与GB17945的四种系统形式矛盾)
个人想法:消防设备机房内的备用照明灯具与用于疏散为目的的应急灯具不同,后者暴露在火场中且承担疏散照明的任务,应符合GB 17945-2010规定;前者设于有防护能力的设备机房内且当火灾蔓延至机房时也无需坚持工作了,因此机房内灯具不必满足GB 17945-2010规定。此说法显然缺少规范的明文支持,审图若提出无法反驳。
备用照明灯具选型该咋整呢?头大!请大家不吝赐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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