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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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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不惊人死不休 !
1、既然“规范字面上来讲,‘宜’就是推荐做到”,为何结果是“在正常情况下,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
“推荐”规定,却能“强制”要求,啥道理?
请专家举两个或举一个“只有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合理的时候才可以不做”案例给我们看看,可否?
2、火灾岂止烧毁过“电缆竖井、配电小间”中的消防电缆,在“电缆竖井、配电小间”外的消防电缆,所处环境更为恶劣,烧毁的几率更大,何不规定所有消防电缆全部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一了百了。谁说不是?
再说,共井“电缆竖井、配电小间”中的消防电缆,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似乎是安全了,难不成“电缆竖井、配电小间”没有消防配电装置存在?它们耐火温度是多少?耐火时间是几何?
3、“双头灯属于备用照明灯具”一说,更是扯淡。
国内外这么多场所疏散走道上设置的双头灯,居然都是“备用照明灯具”?笑谈!{:titter:}
IEC 标准 TC64 工作组主席去年在上海明确表态:市电供电的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具,用于疏散照明,应该在发生火灾时切断供电电源点亮,以策安全。标准院总工孙兰和同事汪浩在上海同济大学的规范宣贯精神也与 IEC 主席的回答一致。
跑这里,居然看到专家有如此言论,不是两眼一亮而是两眼一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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