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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几个问题没想明白,敬请各位高手指点。
1、消防应急照明包含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再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单独列出不知何意。从未见过“粮食和小麦”这种说法。
2、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所需的电源称为备用电源。火灾应急照明事关安全,此处的“备用电源”是否应为“应急电源”。
3、连续供电时间是仅指灯具自带电池的容量还是也可由配电系统保障不明确。若指灯具自带电池(不少人这样认为),灯具功率大时电池不便安装,并且无法判断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满足要求。我认为,连续供电时间应/也可由配电系统来保障,如发电机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eps等均可满足要求。
4、应急灯对高温和喷水均有一定的防护能力,由非安全电压供电水灭火时无触电危险。火规仅要求水灭火前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未要求切除应急照明的电源。据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应急照明交流220V供电,火灾时通过联动接触器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的控制方式完全满足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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