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 …… 3)过分强调“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14版新《建规》下列10.1.9条规定),是不是还会带来如下情况不够安全、不够可靠的负面影响: 例如,某建筑工程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为二级,但该建筑工程无需设置FAS,消防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灯的“非持续性的应急照明”方式。遵守14版新《建规》10.1.9条规定,消防照明配电箱独立设置,是不是有可能导致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灯在火灾事故状态下该亮却不亮(消防照明配电箱供电很可靠,没有断电,也无联动控制“切断电源”强制点亮措施)? 如何解释?如何解决?
……
15问 …… 5)鉴于14版新《建规》自2015-05-01实施后,根据有关规定,原先对06版《建规》的规范管理组回复函将自动作废。 那么,就只能不厌其烦再问14版新《建规》管理组: “规范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007]22号)中的答复,还能继续在建筑工程实施吗? 若不能,请给出具体规定。 附:公津建字[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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