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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13: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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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作俑者?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分析:
逻辑混乱!
“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
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实现“消防联动控制”?
它首先就假设设置有 FAS 了,还有必要多此一举?
萧规曹随?
GB 50016-2014(报批稿)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分析: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
JGJ 16-2008《民规》余孽作祟?
相似何其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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