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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1 14: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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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不是搞岔了?
1、火灾危险问题
旧版GB50116把甲类、乙类归为一级保护对象高于丙类的二级保护对象,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甲类、乙类的火灾(甚至爆炸)危险性明显高于丙类。
2、安全疏散问题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对照下来,仅“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这条适用,但甲、乙类仓库是不允许建高层仓库的(详见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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