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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9-25 17:39 编辑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有极大变化,现在有没有满足这个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指自带蓄电池型)?
附——
丁宏军;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使用中的问题与对策[J];建筑电气;2007年05期
……电池的使用寿命基本在3~5年,在环境温度25℃条件下,工作3~5年后,电池的容量也就只有初始容量的40%。这样,如果按设计的初始工作时间90min计算,电池在工作3~5年后,工作时间应该在36min……因此,其3~5年后的实际应急工作时间也就在30min左右。
根据原“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的初始工作时间90min产品制造要求,可以此推理: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75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5h
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25h
PS
“初始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75h、2.5h、1.25h”的消防灯具,到时应该跟得上规范实施节奏的吧?
不要像新《火规》那样,要设计人员好看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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