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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4 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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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爆炸性气体环境
3.1 一般规定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 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 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 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3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器 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4 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 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 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 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 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 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
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 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 0.3m3 的空气或至少
1h 换气 6 次。
2 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有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 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 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 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这些措施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规范;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3.3.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 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 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 1m 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 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 1m 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 2m 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 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3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 15m 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 围应划分附加2区。
4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 60°C 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 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 小于 4.5m。
3.3.2 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可见附录 A 的规定,并根据可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率、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结合实践经验确定。
3.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不能形成爆 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 无可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性危险区域范围的 1.5m 以上处。
3.3.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 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的要求。
3.4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3.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
(MICR)分级,并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级 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IIA ≥0.9 >0.8
IIB 0.5<MESG<0.9 0.45≤MICR≤0.8
IIC ≤0.5 <0.45
注:1 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 12 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
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GB3836.12-2008。
2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可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 小点燃电流值之比。
3.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 3.4.2 的规定。
表 3.4.2 引燃温度分组
组别 引燃温度 t(℃)
T1 450<t
T2 300<t≤450
T3 200<t≤300
T4 135<t≤200
T5 100<t≤135
T6 85<t≤100
注: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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