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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4: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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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标准《内线规程》JEC800--1978第190条
190-1 必须安装漏电火灾报警器的建筑物具有钢筋网或铁丝编织物混凝土构件的墙壁、地面或顶棚的建筑物,符合下列多种情况之一者,其低压线路可能发生接地故障时,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1.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1950年第214号法令)之规定,定为收藏重要文化遗产、重要民族资料史迹、或重要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或根据过去有关重要美术品等保护法令(1933年第43号令)之规定,定为收藏重要美术品的建筑物。
2. 下列建筑物之面积在150m2以上者;
1)旅馆、饭店或公寓;
2)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
3)公共浴场;
3. 下列建筑物之面积在300m2以上者;
1) 剧场、电影院、表演场、或展览场所;
2) 公共食堂、或集会场所;
3) 小酒馆、咖啡厅、夜总会、及其他类似场所;
4) 游乐场、或跳舞厅
5) 酒馆、饭店、及其他类似场所;
6) 饮食店;
7) 百货商店、或商业中心;
8) 医院、诊疗所、或助产院;
9) 老人福利设施、自费养老院、救护设施、收容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妇婴宿舍及儿童保健设施除外)残疾人收容救护设施(仅限收容残疾人)、精神病患者救护设施;
10)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或体育学校;
11)工厂或作坊;
12)电影摄影棚、或电影摄影室;
13)地下街;
4. 下列建筑之面积在500m2以上者;
1)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或各种学校;
2) 图书馆、博物馆或美术馆;
3) 车辆停车场、船舶或飞机的起航、停泊、着路等场所(仅限于供旅客乘降或等侯用之建筑物);
4) 神社、寺院、教堂、以及其他类似场所;
5. 多功能的防火建筑物,其建筑之面积在500m2以上者;以及2条之1)、3)项;4条1)~7)项等用途面积占建筑物面积之300m2以上者。
6. 下列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者;
1) 仓库;
2) 不属于2~4条中以及上述1项营业场所;不属于停车场以及飞机或直升机机库的营业性建筑物;
7. 下列建筑物以及营业性场所,用电电流易于超过50A
1)2之1)、2)条;3之1)~10)项列出的建筑物
2)不属于2~4及5之首项的营业性场所;不属于汽车停车场、飞机或直升机库的营业性场所;
3) 能防火建筑物。
【注1】用金属板加固的木结构建筑物,最好也按上述要求对待;
【注2】关于安装报警器的问题,各个地方自治团体均订有防火漏电安装条例,在使用要求上多少有些区别,对此应当予以注意;
【注3】详情可参阅日本漏电火灾报警器工业协会发行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漏电报警器)》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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