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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6: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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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5-20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通用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 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 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
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2.4.2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但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时,可数台电动机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2) 由同一配电箱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 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宜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3 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
4 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误操作。
2.5.4 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连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控制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疑问:
1、一则“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这条规定,是“宜”不是“应”;二则“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这条规定,对小于0.55kW 的一般用途电动机,都不强制要求执行。
2、拿针对电动机的“宜”就地设隔离电器、远方控制“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 GB 50055 设计规定条款,套在应急照明的具体设计(优化设计)上,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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