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0-16 2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0-17 20:22 编辑
a. 如果UPS、EPS、自带蓄电池(“应急电源”)的使用对象(用电设备)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那么,UPS、EPS、自带蓄电池的供电线必须接入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供电系统(组成应急供电系统)。
b. 如果UPS、EPS、自带蓄电池(不强制要求是“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或者仅仅是“备用电源”即可)的使用对象(用电设备)是“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那么,UPS、EPS、自带蓄电池的供电线可接入满足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甚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中的任意一种供电系统,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用电负荷重要程度)酌情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