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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4.3.5条规定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这一条能不能这么理解:因为没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用暗敷接闪器,所以可以用暗敷接闪器。
还是只能理解为:除了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可以有条件使用暗敷接闪器外,其他的情况都不能用暗敷接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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