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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本条文中出现“特级负荷”的术语,并且全文没有出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的术语,但是全文也仅此节出现“特级负荷”。
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0.1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本条文未被除强条属性。
据上,有石化专家在审查时提出:GB55024中条文明确规定的是“民用建筑”,并非石化类工业建筑,因此,在石化行业不能采用“特级负荷”这一术语,而应该执行电气专门规范GB50052,继续沿用“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这一术语。
请问专家的意见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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