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4-5-15 14: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_446231510 于 2024-5-15 14:31 编辑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4-5-15 11:59
没感觉我这段话有啥问题。
首先我没有说过用于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风机属于消防这种话,
只是说“预防火灾 ...
1、GB50116-2013里面也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章节,但是不能说明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火灾报警系统,同样的还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且GB55037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并不是消防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只有防烟与排烟章节。防爆风机归类到消防审查,本身就是人为设定的,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不能说今天你负责审查,所以防爆风机是消防负荷,明天消防审查取消了或者改名字叫防灾审查,防爆风机就变成非消防负荷了。
2、还有一点,我们 平时说的消防负荷现在对应的应该是 《55037》 10.1.5条和10.1.6条的“消防用电设备”,就算这个词里面也有“消防"两个字,但是不能用专用“消防”术语做解释,这是两个独立的词。类似的有“全过程咨询”和“咨询”看着差不多,实际定义差了十万八千里。10.1.5条“消防用电设备”强调的是“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火灾预防功能明显不需要强调这个时间。“消防用电设备”应该是理解为发生火灾时需要保证运行参与灭火与救援的一类设备。
3、防爆风机从使用上来说,它需要的是在非火灾情况下的长期可靠供电,发生火灾的时候反倒没有意义,因为防爆已经不起作用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