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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生产纸箱的厂房需要火灾报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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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08: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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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纸箱的厂房需要火灾报警吗?根据防火规范貌似不需要做,但总觉得火灾危险性大
     
发表于 2023-9-22 0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以前50016,应该要做。危险性比较大。按55037,不是高层丙类厂房,可以不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08: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浪者归来 发表于 2023-9-22 08:27
按以前50016,应该要做。危险性比较大。按55037,不是高层丙类厂房,可以不理

50016上也没有说到纸箱,如果说到的话,就毫不犹豫做了。没根据的做,会被建设单位优化掉
发表于 2023-9-22 08: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树欲静而风不止 于 2023-9-22 08:53 编辑

你问问建筑,这个厂房是不是丙类,这是当时宣贯的截屏
BDA864BE-7B8F-4b0b-BA03-377E4EE29584.png
     
 楼主| 发表于 2023-9-22 08: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23-9-22 08:47
你问问建筑,这个厂房是不是丙类,这是当时宣贯的截屏

你这个资料,给我发给我吗?29754621@QQ.COM
     
发表于 2023-9-22 09: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简单你问水要不要上自动灭火,他上你就上
     
发表于 2023-9-22 09: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lylvice 发表于 2023-9-22 09:15
最简单你问水要不要上自动灭火,他上你就上

上了自动喷淋(既探又消),反倒不是必须上报警
     
发表于 2023-9-22 09: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9-22 09:36 编辑

如果楼主的厂房的建筑规模达到了GB50016-8.4.1第1款的要求,而且是人员密集厂房,建议考虑设火警系统。
理由:虽然GB55037废止了GB50016的强条,但GB50016的条文并不是与GB55037矛盾,还是要按普通条文执行(消防审查文件规定应的条文也要满足才可以通过)。
且按照GB50016-8.4.1第1款条文说明的意思: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如果是人员密集厂房,则这几条条件基本上都符合。

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不设置,除非甲方要求设置。
     
发表于 2023-9-22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9-22 09:34
如果楼主的厂房的建筑规模达到了GB50016-8.4.1第1款的要求,而且是人员密集厂房,建议考虑设火警系统。
理 ...

“GB50016的条文并不是与GB55037矛盾”这个是怎么理解的?

对同一件事的2个不同的描述,怎么变成的1+1的游戏?
     
发表于 2023-9-22 1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ngguichao66 于 2023-9-22 10:30 编辑
gucheng 发表于 2023-9-22 10:05
“GB50016的条文并不是与GB55037矛盾”这个是怎么理解的?

对同一件事的2个不同的描述,怎么变成的1+1 ...

1、住建信访回复和公益宣贯都强调已废止强条与通规矛盾的才真正废止,不再执行。
不矛盾的就作为一般条文执行。
2、原规范条文要求比通规要求低的,这种才是矛盾。原规范条文要求比通规要求高的,这种不算矛盾。
像GB55037要求丙类高层厂房要设火警,只是最低要求,
其它规范扩大设置火警范围的,不算矛盾。
     
发表于 2023-9-22 1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9-22 10:14
1、住建信访回复和公益宣贯都强调已废止强条与通规矛盾的才真正废止,不再执行。
不矛盾的就作为一般条 ...

55037的条文解释“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这个说明的除了规范要求的丙类高层、地下场所等外,可以按照其他的现行标准或者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来就没有“规范必须按最高要求执行”这一说法。GB50058-92规定了火灾危险区,14版取消了,那还需要按92版来画火灾危险区?
     
发表于 2023-9-22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gucheng 发表于 2023-9-22 10:36
55037的条文解释“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 ...

再看看这个:住建信访回复和公益宣贯都强调已废止强条与通规矛盾的才真正废止,不再执行。
不矛盾的就作为一般条文执行。

再补充一下:按照住建部消防审查细则要求,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不是你表述的这种情况。
     
发表于 2023-9-22 1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guichao66 发表于 2023-9-22 10:41
再看看这个:住建信访回复和公益宣贯都强调已废止强条与通规矛盾的才真正废止,不再执行。
不矛盾的就作 ...

对同一件事的2个不同的要求,怎么就得出“GB50016的条文并不是与GB55037矛盾”的结论?
     
发表于 2023-9-22 10: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gucheng 发表于 2023-9-22 10:36
55037的条文解释“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 ...

“火灾危险场所”不会因为一本规范的取消而消失。 火灾危险场所,BE场所定义 GBT 16895.18-2010-IEC 60364-5-51: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 .jpg
     
发表于 2023-9-22 1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men_73 发表于 2023-9-22 10:47
“火灾危险场所”不会因为一本规范的取消而消失。

请问这是哪一个规范?

点评

16895.18  发表于 2023-9-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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