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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3-8-27 07: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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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谅审查师的良苦用心,
说说个人看法:
第1条意见,通常只要设计师的做法不违反规范要求,审查意见一般不提,
一是正常情况下规范要求是最低要求(部分变态规范就不说了),提高标准从来不视为违反规范要求。
二是意见写多了对设计师影响不好,这种意见给甲方看到了更不好,个人更赞成采用口头沟通方式。
第2条意见通常"宜“条文不适合提正式意见,不过由于GB51348-13.7.6是强条,条文说明:“检查:初步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总设计说明或控制原理图中是否采用了变频调速器控制和设置变频低速巡检装置。发现采用应视为违反强条”,审查师这种意见格式遇到强条按普通条文提意见有点风险(最后一栏应该是强条/非强条定性用的),这样处理是最恰当不过了。
为这种有良知的审查师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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