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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3.1.5条的要求,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
1. 规范所列出的“对等式网络”的定义是什么?
2. 多台同品牌的集中报警控制器采用通讯线(环型、星型)连接组网,是否就算是组成对等式网络了?
3. 多台不同品牌的集中报警控制器(业主招标要求)是无法采用通讯线连接组网的(多家火灾报警品牌的反馈),这时规范要求的对等式网络该如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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