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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9条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问题:单层丁戊类钢结构非人员密集厂房,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以前按建规,可以不设置疏散照明(丁戊类无疏散楼梯间的厂房规范没要求),但现在单层厂房都应该有第1条的安全出口(虽然无楼梯间,但一层很可能设通向室外的疏散门),是所有厂房都必须设置疏散照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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