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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论坛请教过一次双电源的问题,现在看建规10.1.4的条文解释:
(2) 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输电网,电压等级为380V/220V。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级)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第一段说明双电源得来自两个不同的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下面又说城市可以来自两路10kV线路,这两条10kV线路来自同一个35kV变电所也可以吗?有点迷糊了。工业项目来自同一个35kV变电所的两路10kv肯定不能构成双电源吧?还有就是我对电网的供配电一窍不通,一般国家电网35kv、10kv变电所都有几台变压器,几条进线,几条出线,这个有要求吗?论坛里有不少曾经在供电部门工作的老师,望不吝赐教,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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