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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0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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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事故通风”的重要性,GB 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一步规定:6.4.6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在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也规定: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这其中6.4.7条、6.3.9条的第2款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可是这些要求写在暖通专业的规范上,鉴于当前各专业学习和执行规范时的“独立性”,电气专业人员并没有注意到有这个控制要求。所以在施工图审图阶段,电气专业常常被施工图审图单位审出违反强条。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相关专业在提出专业设备的用电需求时,应当一并对其设备的控制要求进行提资,因为任何用电设备均是由控制系统和电源系统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只有电源要求而没有控制要求,设备是不可能正常运作的。
此外,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也应该积累经验,加强责任心,对于涉及到“事故通风”的场所要严格执行暖通专业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并且区分于“民用”和“工业”两个规范的不同情况,“强制”(民用是强制性条文)或“选择”(工业不是强制性条文)设置气体浓度探测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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