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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0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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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 2.0.32 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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