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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09: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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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苏凌枫z 于 2021-8-23 09:31 编辑
GB51348-2019里面有这一条:
13.7.11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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