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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6条: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的有关规定。规范没有详细的说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指什么,但是我认为用于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该属于其中一种,也就是说这种消防应急标志灯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应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的有关规定。</FONT></P>
<P><FONT size=2> 通读《消防应急灯具》,那么就会发现我们以前经常使用两路独立市电或者市电+柴发供电给带不燃保护罩的灯具这种方法违反了该规范条文。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一种《消防应急灯具》规范中所规定的消防应急灯具。在我看来,因其各个相关条文的种种限制,想不违反这个规范,消防应急灯具的备用电源大概只能是蓄电池了。这个与现行的许多电气规范抵触。</FONT></P>
<P><FONT size=2>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97(2001)与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有规定: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这样做的目的也做出了解释: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办法。对于这个解释似乎不能令人信服,毕竟《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 是2000年实施的,五年之后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还沿用老版本《高规》的条文是不合理的;但是对于这种简便可行的方法,我是支持的。目前的情况是《建规》不允许,《高规》允许,比较尴尬。</FONT></P>
<P><FONT size=2> 《建规》规定消防应急灯应符合《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有关规定是正确的,这是一种进步,关键是《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更像一个对于采用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具的产品规范,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修订统一两个规范上相抵触的地方。</FON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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