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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标》3.2.7规定,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二级(负荷的)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交叉供电是有前提的,需要是二级负荷。对于一级负荷,交叉供电不满足要求;对于三级负荷,则是没必要交叉供电。
根据JGJ 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7.4.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条文说明:对特大型和大型车库提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强调了各类建筑物附设的车库负荷等级要求。车库内各类用电设备应根据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其负荷等级。
很多人根据这条把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内的所有设备都按一级负荷供电,前几天韩帅总已经和JGJ 100的相关编写人确认,此处的负荷等级是指建筑物的负荷等级,而非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各类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确定,就是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在《民标》GB 51348-2019中,附录A明确了车库机械停车设备、升降梯及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但是没有要求普通照明的负荷等级,就是说无论何种规模的车库照明,皆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既然所有车库的普通照明都为三级负荷,自然用不着交叉供电,3.2.7的规定永远也就用不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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