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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 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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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ghpf 于 2021-8-2 18:06 编辑
请注意两个通讯(3.4章节):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配的通讯、集中电源或应急配与灯具的通讯。
1,集中控制型:应具备如上两个通讯。每个灯具的应急点亮或熄灭或节电点亮等状态可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实现单独可控。疏散照明灯(非持续型)与标志灯(持续型)不管合用还是不合用回路,均可实现相关控制功能。
2,非集中控制型:配电回路输出状态可控,但每个灯具的应急点亮或熄灭或节电点亮等状态不单独可控。疏散照明灯(非持续型)与标志灯(持续型)尽量分回路设置。若合用回路,此时实际实现方式为应急配或集中电源的不同的控制模块出线,合用出线回路。则配线应采用4芯或3芯,不应为2芯。
注:
1,灯具工作状态:
非持续灯(疏散照明灯):平时熄灭→应急点亮。
持续灯(出口及方向标志灯及辅助标志灯等):平时节电点亮→应急点亮(老规:保持常亮)。
2,灯具工作状态的控制实现方式可参照04D202-3 “集中型电源应急照明系统”(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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