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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与13.7.15.7矛盾
13.6.4十分生硬 似曾相识在GB51309的某条答疑上 不合理的原因其实把书往后翻三页 13.7.15.7自己就把它否定了 带蓄电池的灯它也属于蓄电池组供电吧?
道理上13.7.15.7是对的 但是也有不严谨之处
不严谨在“消防设备机房”。这个词恐怕不大符合编制者本意
其实直接采用13.6.6表格的说法 不就前后对应 且不会产生歧义或者不完整了?
看13.6.6表格 有消防备用照明的 就三大块 航空疏散场所 避难疏散区域 消防工作区域
综上:
其实有了13.7.15.7 13.6.4条没有存在的理由了 应该去掉13.6.4条 并修改13.7.15.7款
..........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这种表达方式就是三大块全可以)
..........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工作区域的备用照明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这种表达方式就是替代消防设备机房)
..........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除航空疏散场所外的备用照明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这种表达方式就是两大块)
随编者老爷的心组合
其实 本款用词为 “可” 只要没有禁止的必要 其实三大块均可
当然 遗留问题是 必须是内附蓄电池的照明灯吗? 有双路输入的小UPS、EPS带一个区域的灯就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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