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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3.2个别条文用词有问题 应该及时出规范解释及时纠正 避免出现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况 损害规范的权威性
3.2.7和3.2.11中双重电源的用词有误 这两条说的都是二级负荷 不应该仅用双重电源这个词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5000~20000平米中型商场,在我国遍地都是 如果照此条执行 会出现什么情况? 本来建筑就是二级负荷供电的,从哪里为了个大面积场所照明再去找双重电源去?编制者本意肯定不是如此,只是误用了双重电源这个词。3.2.11的3、5款同此道理。
我认为应改为: “”应采用双重电源或两回线路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两回线路这个词 见GB50052的3.0.7及其条文解释,是有出处的。
这样写 各规范之间也协调一致。事实上,本次民规也采用了双重电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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